" />" />

首頁 > 新聞中心 > 相關知識

地下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防火門的設置要求

閱讀量:22472018-03-12

 地下商場營業(yè)廳:營業(yè)廳不該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不該運營和貯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貯存物品屬性的產品;應設火災主動報警體系和主動噴水救活體系;當商鋪總修建面積大于20000時,應選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修建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qū)域。 
相鄰區(qū)域確需部分連通時,應選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流亡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法進行連通;應設防煙、排煙設施;分散走道和其他首要分散路線的地上或接近地上的墻面上,應設置發(fā)光分散指示標志。

公共娛樂場所:

1、不宜安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宜安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修建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 

3、不宜安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4、確需安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上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該大于10m; 

5、確需安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修建面積不該大于200; 

6、廳、室之間及與修建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選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修建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選用乙級防火門。